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
5月11日,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航天分局对辖区军民融合创新园A区项目工地、陕旅集团旅游豪布斯卡二期项目工地、陕西文化创意国际大厦项目工地和天佑东长安国际项目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检测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状况。
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就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宣传讲解,并发放相关宣传册。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完成信息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发放环保标牌。
第四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交通、住建、城管、水行政、农业、资源规划等部门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地、停放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编码登记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悬挂、粘贴或者喷涂环保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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